原罪民
「法律點解大曬?」為何法律全由權貴高官「話事」?
絕大多數民眾沒有參與法律制定,卻被法律影響最深。可惜,香港的「沉默大多數」往往抱有「生不入官門,死不入地獄」的「食花生」心態,認為上法庭的就必非好人;他們認為法律至高無上,只要自己不「行差踏錯」,便可安然做小民。
然而,法律其實離我們很近:例如說,所謂「執法」並不單由專門部隊履行,而是由社會中的每一個「我們」完成的。
回想一下過往的經歷:等車要排隊,大家不需「排隊刑警」也會自覺守規。我們知道這是因為「先到先得」最為公平,但再回想小學時「打鐘要定格」的要求,無論是八歲抑或八十歲,我們都未必明白當中意蘊。筆者記得學校要求風紀到處巡邏,確保所有人都乖乖變成木頭人,但總有人會偷偷喝水吃零食。
學校正是一個獨裁、無民主國家的縮影。所謂校規,為何風紀和班長就不用遵守?訓導主任何解可在學校裡吸煙?
規則,或法律,是由所謂社會「煲老火湯」般「煲」出來的,並非由精英集團獨裁制訂,或由天啟「賜十誡」而成的。
通俗地說,法律不是定期存款也不是綁定手機的長合約,而是社會的一些「約定俗成」。它需要多年歷史來一步步建構,是不同世代的共同認知、意見總和。它亦社會契約的具體化:法律的對象是廣大市民,因此只有每一個人都理解、尊重、信任法律系統,它才有辦法正常運作。無論是rule of law或rule by law,法治的系統之所以有正當性,也正是因為其對社會中的每一份子(包括法制中人),都處以均等的判決。中華文化的司法神話中有包青天,狗頭鍘虎頭鍘龍頭鍘人人有份,西方司法神話則有「盲眼」的正義女神。套王喜在杜汶澤訪問中說的「左手拉人右手拉自己」,法律體制並非(如梁振英般)「超然」於社會,本身也要為法制所裁判。
誇張點說,法律系統是一個blockchain(區塊鏈),每個單位、每個成員都要為維持這個系統努力,法制的每個功能都是系統中的重要零件、每個市民都是「神聖不可分割」的一員。固然每個人都要拿著石頭,準備審判自己他人;如果只想著要懲罰他人,不肯讓別人砸自己,那只有無罪的人才能扔石頭。
然而,如今法律體制中人多了一分「污糟邋遢」,上至律政司女士,下至各位馬前爛頭卒(a.k.a. Condom),最近為黨效命的,還多了一些有「高尚情操」者。這種對法制的污染,已違反了香港人不分左中右藍綠黃最基本的共識——「唔好做到咁核突」。
香港法律一直套用普通法(Common Law),背後有法學哲理、亦有各種人性和常理;它包含了無形的制約,給予市民尊重彼此自由,以不越界的空間——亦即係黃子華口中的面斥不雅。因人人都能理解這種英聯邦式的不成文法規,香港法律才可被寫得有彈性而充滿生命力,醞釀出香港的核心價值、競爭力基礎。
作為法治已死的陪葬品,無罪假定最近被遺忘,眾多被黑警濫訴的人必須苦苦尋找自己無罪的證據;恰巧持有鐳射筆,即被控襲擊警察。限聚令罰單,不夠五人也照樣可開;10位condom先生共聚一堂、食宵夜吹喇叭「響埋樽」卻無問題。正如湯姆·賓漢(Tom Bingham)所定義的「法律要清晰且可預測」,若法律是大家用「common sense」無法理解的,市民又該如何遵守呢?如果法律的「龍門框」只能靠特殊人員定義,而不屬特權階級的升斗市民只能踩地雷般提防「誤觸法網」,它其實已失去最實務的社會作用,只是一個由黨國指導及「點讚」織成、依賴「暴力分子」消滅觸及者的電網。或許我們已身在動物農莊了,成為「被平等」的家畜。
這才是所謂的「法治已死」,死完之後,deadbody還變成了暴政病毒寄生而成的喪屍。
在體制中每一份子(也就是「沉默大多數」)心智聾盲的情況下,所有溫和、中性的聲音和舉措,都引不起絲毫注意。當年的猶太人面對國家機器判處的、合法的「最終解決方案」(Endlösung der Judenfrage),有大部分都是一次又一次再一次又一次地自願排隊,接受納粹黨分類及登上火車的,哪怕他們或多或少知道,某邊的車隊將把他們送去接受死刑 1——心存僥倖:「今次應該唔關我事。」或許真是最可怕的詛咒。這時,我們只能吶喊、誇大動作:對於正排隊落油鑊的青蛙們,唯一能讓牠們回頭的,就是這幾句「吶喊」。
萬物皆有因。正如大律師劉偉聰在《視點擂台》所說:「香港人應反抗、對抗加諸身上的專制、暴政。」反抗的根因是崩壞的法治、恨的背後是麻木不仁。而我們的剛烈,我們的「叛逆」,正是要人在花生、口水、潮文中,張開耳朵,聆聽自己最後的SOS。
Do not go gentle into that good night。香港人,唔好被送入集中營呀!
註1:有興趣的話,可看看Art Spiegelman所著的圖像小說《Maus》。
文:Afriday