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委會爭議:我們是如何理解「議會」?
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近月來成為城中政治熱話,更惹來港澳辦、中聯辦發聲。事件之始末在此不詳述,倒不如趁機探討甚麼是「議會」。
議員應當如何捍衛議會?教科書或網上,都沒有正確、標準的答案。但要肯定的是,議會應當是代表「民意」的機構。人民通過選舉的方式,選出與自己理念相近的代議士進入議會;在議會內,這群代議士須背負選民的意願,處理立法事宜及監督政府。一個議會的質素,並非以在立法年度通過了多少法案為標準,而是視乎其議事過程是否公平、議員是否能夠充分討論及得到基本的尊重。議事規則、內務守則的設立,原意應是方便會議進行,而非限制議員權力。
反觀今次內委會爭議,筆者認為最大的爭論點,不是建制派有否破壞議事程序,而是在席60多名議員有否思考香港代議政制、議會文化的起源。
退一萬步,根據議事規則第75(2)條,「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須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,任期直至下一會期的委員會正副主席在該下一會期分別選出為止;若下一會期的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是在下一會期開始前進行,現任正副主席的任期直至該下一會期開始為止」。所以,2018/19年度內委會主席李慧琼,是有權在新任主席選出前繼續為主席的。但問題是,因為李慧琼亦同時參選新任內會主席,故此需要交予主持權力予2018/19年度內委會副主席郭榮鏗。而李作為參選人,在行使權力時亦需要考慮會否直接或間接影響到選舉投票的公正性。此外,關於選舉程序時程:理論上,郭榮鏗只是主持主席選舉事項,而郭在主持時就已經進入了選舉程序,並不能暫停、再次由李慧琼處理其他事項。當然,這是香港。97年後開始就慢慢地溫水煮蛙,到現在「打橫嚟」。
有人說,這次事件後對議會制度更加失望,我同意這個說法。而事實上,除了立法會大會以及常設委員會(包括財務委員會、政府帳目委員會以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)之外,其他的委員會包括內務委員會的主席均不能將議員趕出議事廳。但在2011年,當時大部分民主派議員包括劉慧卿、湯家驊、李卓人以及何俊仁贊成修改議事規則,將「趕人」的權力擴展至其他委員會主席。說起這事不是翻舊帳,而是要指出早年民主派議員未能洞悉何謂議會尊嚴、也對政權留有期盼。議會應包容不同聲音,甚至不同的表達方式。而將議員趕出去,又是不是代表將民意趕出去?議會制度失衡,除了需要詬病議會選舉方式之外,也反映議員對議會精神的認知不足。
筆者有些政界朋友笑言,民主派初選應該加設摔跤、搏擊等環節,以測試民主派候選人在議會「動作片」的能力。筆者認為,加強議員「動作片」能力要緊,加強議員對議會精神認知更重要。最近黃碧雲事件,有一名專門狙擊政棍的網友開設Facebook專頁「碧碧Channel」對其恥笑一番,我們還希望此情此景出現嗎?
文: Jason